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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,於2019年6月1日出售A房地,出售價額2,000萬元,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,其於2021年4月1日以2,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,嚴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?

 

財政部國稅局表示:(一)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(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)的期間在2年以內,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。因重購價額2,500萬元/出售價額2,000萬元=1.25>1應退還稅款金額=20萬元(即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額)。

 


 
嚴先生得於2021年4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,且B房地在5年內(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)應供自住使用,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。如嚴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,應向國稅繳回原退還稅額,即20萬元。

文章出處: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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